淄博市人民政府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7〕109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7-5121979
统一编号
ZBCR-2022-0020013
成文日期
2007-12-17
发文日期
2007-12-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废止
有效性说明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淄政字〔2022〕111号),此文件有效性延至2024年12月31日。
历史沿革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05-1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2-2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01-2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市属下放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1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1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2-2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2-12-0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1-2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妥善解决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以后破产的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一)按照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10年,从破产清算资金中一次性缴纳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资金预留不足或确无资产预留的,经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破产企业预留资金数额人均不足5000元或确无资产预留的,财政补足至人均5000元,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破产企业预留资金数额人均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财政补足至人均10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3000元;预留资金数额人均在10000元以上不足23000元的,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人均23000元,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市属破产企业的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属破产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负担,其中,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组建重点企业集团和移交部分企业管理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发〔1998〕14号)印发之日后下放的原市属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破产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在5年内分步到位。
二、关闭(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关闭(解散)企业的退休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每人一次性缴纳5000元参加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资金由关闭(解散)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由关闭(解散)企业原主管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垫支。企业资产清算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 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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