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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妥善解决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以后破产的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一)按照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计算10年,从破产清算资金中一次性缴纳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资金预留不足或确无资产预留的,经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破产企业预留资金数额人均不足5000元或确无资产预留的,财政补足至人均5000元,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破产企业预留资金数额人均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财政补足至人均10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3000元;预留资金数额人均在10000元以上不足23000元的,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人均23000元,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市属破产企业的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县属破产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负担,其中,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组建重点企业集团和移交部分企业管理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发〔1998〕14号)印发之日后下放的原市属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破产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在5年内分步到位。

二、关闭(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关闭(解散)企业的退休人员可单独参加医疗保险,每人一次性缴纳5000元参加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资金由关闭(解散)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由关闭(解散)企业原主管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垫支。企业资产清算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 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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