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市属下放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07〕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07-5121960
统一编号
ZBCR-2022-0020012
成文日期
2007-01-24
发文日期
2007-01-2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有效性
废止
有效性说明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淄政字〔2022〕111号),此文件有效性延至2024年12月31日。
历史沿革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05-1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2-2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01-2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市属下放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1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1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2-2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2-12-0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1-2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原市属下放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已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原市属下放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下发前,原市属下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中,未纳入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具体筹集办法
(一)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预留的人均5000元医疗费,政府再按人均5000元补足。达到每人10000元筹集标准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费预留的,由政府按人均5000元补助。达到每人5000元筹集标准的,享受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自2007年1月起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其政府补助资金由市政府承担60%,区县政府承担40%。
(四)政府补助资金可按三年分次到位,标准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拨付办法为年初由市及区县两级财政出具承诺函,年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下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应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要求,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五、区县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区县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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