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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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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快递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市邮政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初审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传真):6218869 电子邮箱:zbssfjlfk@163.com

附件:1.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淄博市司法局

2026年6月1日

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保障快递安全,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政策,保障快递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统筹解决快递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部门职责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区县,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快递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以及烟草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委托执法】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规划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利用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件分拨处理中心。

第七条【末端服务设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推进快递服务站和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无人快递车、无人机停靠等智能配送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医院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规划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已建成但未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依法利用现有闲置场所增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农村快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县乡村三级快递节点建设,因地制宜开发村级寄递物流公共服务岗位。支持建立完善县级寄递配送中心、镇级寄递服务场所、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快递服务场所。

鼓励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村邮站、供销服务点等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与邮政、客运、供销、电商等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农村快递服务成本。

第九条投递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快递经营企业订立合同、规划快递车辆动线等方式,为快递车辆通行、临时停车、收寄投递等提供必要便利。鼓励物业服务向快递收寄服务延伸。

前款规定的单位不同意快递从业人员进入其场所收寄投递快件的,应当在其场所入口处或者就近设置智能快件箱、快件存放区等,提供存放、代收服务。

车辆管理1】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为快递服务车辆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十一车辆管理2】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所属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

快递经营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十二条智能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经营企业探索使用无人配送运载工具,加大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产品在快递作业场景的应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无人配送运载工具推广应用保障机制,推动本市快递业智能化发展。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管理】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快递经营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做好人员工资、劳动报酬等结算,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快递经营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十四条【末端网点管理】 快递经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或者合作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1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终止合作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5日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十五条智能快件箱管理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免费保管期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智能快件箱网点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包括快件免费保管期限、收费标准在内的相关使用规则(信息),保证用户的知情权。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定期进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人员培训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服务规范、职业技能、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十七条服务公示】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服务事项:

(一)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

(二)快件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三)关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事项。

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快递经营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收寄服务1】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快递运单载明的地址、方式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方式提供快件投递服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快递经营企业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快递经营企业或收件人需要变更已约定的投递方式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快递经营企业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确应收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应当告知风险。

第十九条【收寄服务2】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并配合快递经营企业收寄验视工作。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或者有特殊意义的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对贵重物品或者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予以保价。已保价的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协议赔偿;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快递经营企业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损害其他快递经营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绿色包装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保障快件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防止快件过度包装。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与电商企业、商品生产企业的上下游协同,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用户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快递运单以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范围,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外,快递经营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上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申诉投诉】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快递经营企业投诉,快递经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投诉人。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完善从业人员投诉澄清免责机制。在处理用户投诉申诉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核实,不得以内部罚款等方式克扣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违法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十四联合监管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烟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快递安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检查,加强对快递生产经营安全、服务与信息安全、寄递渠道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治安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一)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的;

(二)扰乱快递经营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用户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物品,或将禁止寄递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的;

(四)扰乱快递经营企业正常开展寄递活动的其他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快递经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设置、变更、撤销快递末端网点有关信息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快递经营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公示快件免费保管期限、收费标准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损害其他快递经营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罚则三快递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或者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行政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衔接条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三十一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公布的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现将《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民生、赋能实体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助力电商发展、便利群众生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全市快递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超百家,末端网点2500余个,年快递业务量突破2.6亿件,快递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

我市2017年实施的《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对规范快递网点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快递网点的监督管理,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快递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迭代,行业发展与监管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快递服务水平,需要在深入总结我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规章,保障和促进我市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依据

起草《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参考了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三十一条,围绕"规范服务、保障权益、促进发展、强化安全"核心目标,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行业发展重大问题。明确市邮政管理部门为本市快递服务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派出机构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管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规范委托执法,明确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邮政快递业发展促进机制。将快件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利用旧厂房、闲置土地建设分拨处理中心。推进末端服务设施建设,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应当同步规划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已建成区域可利用闲置场所增设;支持无人快递车、无人机停靠等智能配送配套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推进县乡村三级快递节点建设,鼓励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村邮站等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三)规范快递服务与经营行为。强化投递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区、住宅区等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车辆通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明确企业经营规范,要求快递企业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停止或暂停服务时需履行公告、报告及快件妥善处理义务;对末端网点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企业对末端网点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细化服务标准,要求企业公示服务种类、时限、资费、赔偿办法等事项;明确快件应当按约投递,不得代为确认收货、收取约定外费用;规范智能快件箱免费保管期限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强化安全与绿色发展,要求企业落实收寄验视、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责任,推广应用智能安检、自动化分拣设备;明确快递包装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广原装直发和包装物回收。

(四)健全权益保障与监督机制。完善申诉投诉处理制度,规定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时限,以及用户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申诉方式。建立从业人员投诉澄清免责机制,禁止以内部罚款方式克扣劳动报酬。明确法律责任,对未及时备案快递末端网点信息、未公示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关于《淄博市快递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市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全市快递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超百家,末端网点2500余个,年快递业务量突破2.6亿件,快递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快递服务水平,需要在深入总结我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规章,保障和促进我市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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