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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修订《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章程》情况说明 | ||
|---|---|---|---|
| 索引号: | 12370300493228176R /2025-5550510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1-12 | 发布机构: |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关于修订《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章程》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确保本委员会章程与上位法要求一致,拟对《淄博仲裁委员会章程》进行部分修改。
一、修改背景及依据
一是落实法律制度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章程部分条款已与新法律规定存在衔接缺口,亟需同步修订以确保合法合规。二是适配发展实际需求。结合淄博仲裁事业发展现状,解决原章程中与当前淄博仲裁服务模式、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运行机制。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作出的修改:
第四条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修改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将“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修改为“委员会成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担任。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3。”
第六条将“任期届满,更换至少1/3组成人员。”修改为“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二)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作出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将“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其除名。”修改为“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