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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仲裁委员会章程发文机关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2370300493228176R /2025-5549520
成文日期
2025-10-28
发文日期
2025-11-12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买球下注官方网站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买球开户下注即送)依法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买球下注官方网站。
第四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驻会成员兼任。委员会成员由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担任。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3。
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买球开户下注即送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买球开户下注即送聘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需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设立案件核阅机构,确保仲裁裁决质量;设立仲裁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买球开户下注即送同意,仲裁委员会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买球开户下注即送设立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仲裁办),作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仲裁法以及其他党和国家有关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有关仲裁方面的办法和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三)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四)管理、培训、考核仲裁员;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任期与仲裁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期满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单独接收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独立核算,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淄博仲裁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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