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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BCR—2026—002000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6〕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以减小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运行的不利影响,保证路网服务水平维持在合理区间,保障建设项目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缓解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造成的压力为目标,以建设工程出入口及间距、总平面布置、内外交通组织、静态交通组织等为影响因子,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提出相应改善措施而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安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共享。

财政、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所需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开展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地块调整,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较大的,应加强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综合性商业项目;

(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报建阶段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二)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计容建设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其他区县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三)需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00个的影剧院、文化场馆、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园林与广场等场馆和园林类建设项目及社区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对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并根据其意见注明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资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调查数据等作为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并应当进行类比案例的交通调查分析。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第十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

(三)技术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部门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技术审查、部门联审、专家论证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修改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再次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等相应的资质。

同一技术审查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审查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安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针对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等进行技术审查,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的依据。

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

建设单位对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审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技术审查意见存在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审查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的,应另行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重新组织评审。复审结果作为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

第四章 交通影响评价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要求配套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和监控等科技设施,应列入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在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完成。

建设单位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和监控等科技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项目出入口应采取稳静化措施并保证安全视距。

其他需要统一组织实施的建议性交通改善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作为地区交通改善措施、交通规划编制实施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有关专家对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应当落实的交通影响评价有关措施逐一进行核实,出具交通影响评价自查报告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参与竣工规划核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现场核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有关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落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出具核查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第五章 从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机构及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政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市公安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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